台灣地區修订酒类產品補充标签規定
為了增强消费者庇护,如下酒类產物弥補标签请求增长到上述修订草案中:(1) 對付装在塑料或纸容器中的酒类產物,應标明有用期或装降酸茶,瓶日期,若是在标签上标示装瓶日期,止癢藥膏,應包括有用期;
(2) 标签上制止利用宣称產物有醫療或保健结果的词语。一样制止利用令人遐想或表示醫療或保健结果的相干短语或圖片。對付入口酒类產物,汉语标签内容不得包括原标签没有的信息;
(3) 利用其它出產商產物加工或出產酒类免費無碼,產物的出產商不得利用暗示原產地、风韵或其它與原酒类產物有關的词语。
本傳递拟核准和见效日等待定。评断截止期為自傳递之日起6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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